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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强制医疗想解除就解除?审查标准在此!

2021-02-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5年7月13日上午8时许,臧某在Q市某法院一楼执行庭与法官汪某因执行事宜发生口角。尔后,臧某离开某法院前往某文具店购买了一把红色美工刀又返回,其在某法院安检室内企图不经过安检通道进人该院办公区。在遇保安张某上前劝阻时,臧某用美工刀刺中张某腹部,随后被某法院赶来的工作人员制服,同日被刑事拘留。经司法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经鉴定,臧某在作案时系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现症患者,无刑事责任能力。同年8月26日,臧某被释放并采取临时保护性措施约束于Q市三院。2016年3月17日,Q市某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决定对臧某予以强制医疗。同月29日案件生效后,臧某经公安机关送Q市三院执行。

 


  2017年9月18日,臧某亲属黄某申请Q市某人民法院解除对臧某强制医疗。Q市某人民法院经委托鉴定,臧某目前处于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可以解除强制医疗。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本案中,经强制医疗机构诊断评估报告及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臧某经强制医疗后现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

【瀛台律师提醒】

法院在对诊断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时,应重点关注医务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治疗程序是否科学合规,并可通过会见被强制医疗的人、完善专家证人制度等途径,从常理、常识与常情等方面综合判断诊断评估报告是否可信;只有在被强制医疗的人危险度评估为0级时,才能认为该患者没有人身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