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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肇事后“先声夺人”推卸责任?系逃逸!

2021-02-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5月22日3时45分许,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客车搭载朋友潘某行使时,因醉酒(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4mg/100ml)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贴近道路右边花基行驶。坐在副驾驶位的潘某见状并发现前方被害人刘某骑着自行车同向行驶,因感到危险,即向林某叫道:“喂,有人,花基,别靠右边那么近”,但林某仍驾车将刘某撞倒在地。路过的司机陈某见状,即下车打电话报警。林某下车沿路返回查看时,见刘某被撞倒在地且陈某也在现场,就问人是不是陈某撞的。陈某见林某是醉酒状态,为免争吵就应称是其撞的。林某和潘某弃车准备逃离现场时,被保安人员发现并抓了回来。随后,林某趁保安人员不备,逃离现场20多米并躲入绿化树丛内,后又被保安人员发现并抓回到事故现场。民警到场后,林某被询问时先是指证潘某驾车,后被反复询问才承认是自己驾车。民警经现场检测发现林某属醉酒后,即将其控制。被害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某法院经审理以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瀛台律师论法】

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林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问题。

首先,本案林某虽属醉酒驾车,但血液酒精含量为145.4mg/100ml,并不足以导致其完全丧失意识,其对事故发生过程应有相当认知。其次,林某是在坐副驾驶位的潘某发现车前方的被害人并向其叫喊“有人”之后才发生碰撞事故,其随后下车沿路返回查看时也见到被害人倒躺在自己车辆碾压经过的路线上,应当能够判断出被害人是被其驾车撞倒。再次,林某明知自己驾车发生事故并已发现了被害人,却直接质问陈某“是不是你撞的人”,可见其只是想先声夺人将责任推给他人。最后,林某在自己驾车发生事故后先是带着潘某逃离事故现场,被保安人员发现抓回后又继续趁人不备躲入远离事故现场的树丛中,可见其故意逃躲的意图强烈。故林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瀛台律师提醒】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对于肇事人应当结合其主观状态、客观行为以及外在环境等因素,确认其对事故持主观明知态度,并基于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逃逸行为,不应将逃离现场局限于空间上的距离远近,而应该针对其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责的意图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