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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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因关某与徐某存在矛盾纠纷,被害人王某2、王某1兄弟二人意图为徐某出气。2017年3月30日傍晚,关某与徐某在某饭馆吃饭和解。19时许,王某2、王某1兄弟二人另纠合证人支某某来到饭馆附近,当关某从饭馆出来时,三人上前与关某产生争执,随即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关某用弹簧刀将王某1左大腿刺了一刀,并继续拖拉划割伤口,形成巨大创口。王某2空手上前追关某,突然,关某持刀对着王某2左胸部捅刺一刀,又向其右小腿捅刺一刀并拖拉划割伤口,形成巨大创口,被告人关某趁机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1、王某2被人送往医院救治,王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2系因右下肢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右腘动、静脉离断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4月1日凌晨,关某返回暂住处时被伏击的公安人员抓获(经法医鉴定,关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供称准备回家探望家人后再去派出所投案自首。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不构成自首。
【瀛台律师论法】
关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残忍,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害人一方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关某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关某作案后随即逃离现场,并未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在事发约30小时后,趁夜深返回家中,被伏击的公安人员抓获,尽管其辩称要去投案,但其不具有将自己置于公权力机关处置下的主动性,依法不构成自首。
【瀛台律师提醒】
自动投案的认定应当有能够体现投案人主动性或者自愿性的行为,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被告人应当有为了投案而做出的准备活动,且该准备活动客观上已经能够较为清晰地反映被告人准备投案自首的主观心态。如果仅口头表示回家看望家人后即去自首,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