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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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4月4日11时许,林某在X市编造借口让袁某驾驶轿车载其到G村。袁某在G村偏僻路段拒绝前行并将车开回原处。为摆脱林某,袁某打开车门作势下车,林某跟着下车,袁某见状欲驾车逃离,林某遂拉开驾驶室车门强行上车,将袁某挤至副驾驶位置后夺过车辆。后袁某趁遇红绿灯车速减慢想打车门下车逃走,林某遂将袁某头部按压在车辆中控台位置,并驾车快速离开。期间林某以借钱为由,强行向袁某索要人民币15万元,并称其若没钱便要与袁某一起死。袁某因自身安全受到威胁,迫于无奈只得与其丈夫李某联系筹集15万元事宜。李某接到电话后即报警并通知林某的家属。林某获悉后,于当日15时许将袁某放行并弃车逃离。经鉴定:袁某的手、腿部等多处擦伤,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2016年6月13日13时许,林某被抓获。某法院经审理以林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林某的行为定性。经查,林某的陈述可以与袁某、李某的证言、报警录音、银行卡明细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以下事实:(1)林某的借款请求已遭袁某拒绝;(2)林某在被袁某拒绝借款后采用控制人身自由、驾车高速行驶、言语威胁等方式继续逼迫袁某“借款”;(3)林某同意袁某向其丈夫李某告知情况要求筹款,并自己向李某发送短消息提供收取钱款的账户;(4)林某系临时提出借款数额及还款计划,但其有欠款、无存款,没有还款能力。法院认为,借款应当基于双方自由、自愿的前提。
本案中,林某虽然在形式上提出借款要求,但根据其已遭到被害人拒绝后又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控制,让被害人陷人人身安全风险,多次向被害人逼迫催款,且本人不具备还款能力等情况。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足以认定林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方式控制袁某,利用袁某的近亲属对其人身安危的忧虑,通过袁某向李某索取金钱。林某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行为构成绑架罪。
【瀛台律师提醒】
行为人以借为名采取控制并以人身安全相威胁的暴力手段向被害人强行索要财物,又基于该行为对被害人家属提出勒索财物要求的行为系勒索型绑架行为,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