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2-1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6月,F公司与臧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F公司名下一处引水隧道部分工程发包给臧某修建。其后,臧某请同村袁某前去工地务工。
袁某在工地务工。2018年3月17日,袁某在操作机器时,不慎伤及左手小指,随后被送往医院医治。袁某伤愈出院后,请求F公司承担赔偿责任,F公司以不具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袁某便于2019年3月12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机构决定不予受理。
2019年7月15日,袁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袁某超过1年申请期限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袁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除去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等合理时间,袁某申请认定工伤也已超过期限,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袁某于2018年3月17日入院,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从2018年3月18日起算。袁某于2019年7月15日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即便是扣除袁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等所花费时间,其工伤认定申请也已经超过1年的法定期限,故其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工伤认定是职工获得相应赔偿的先决条件,广大职工在遭遇事故伤害后,应注意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尽快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避免因超期走入维权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