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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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是某化工公司的员工,2017年8月,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坠地受伤当场死亡,其后张某的家属和化工公司协商此事,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公司北厂张某的家属一百万元。该化工公司当场支付了五十万元,约定剩下的五十万元在半年后付清。然而半年后,该公司拒绝支付剩余的赔偿款,于是张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化工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赔偿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赔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法律责任。故法院判决该化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的家属赔偿款五十万元,逾期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该化工公司和张某家属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无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而化工公司拒绝支付剩余的赔偿款,没有按协议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构成违约,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法院对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精神”,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对他人的一种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一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