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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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5年12月11日晚,李某(男,被害人)在一自助银行内使用银行卡从ATM机取款,离开时将卡遗留在 ATM机内。李某离开后,被告人王某操作该ATM机时发现机内有他人遗留的银行卡,遂连续取款6次,共计取款1.2万元。李某收到取款短信提示后意识到银行卡遗留在ATM机内,立即返回自助银行,要求仍在操作ATM机的王某交还钱款。王某纠集在附近的工友国某(另案处理)一起殴打李某,致李某受轻微伤。王某与国某一起逃离现场,后王某将赃款挥霍。
某法院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一万二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所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既包括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一般类型盗窃、诈骗、抢夺罪,也包括刑法其他章节规定的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特殊类型盗窃、诈骗、抢夺罪。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并使用,被当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犯信用卡诈编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转化为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