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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公安私自抓赌,私分赌资?

2021-02-1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被告人徐某某系X县原公安局特警大队副中队长,2017年2月18日21时许,徐某某接到曾某某的电话得知在X县路边的一个房内有人赌博。随后,徐某某召集曾某某、黄某某,驾驶X县公安局特警大队一辆越野车(便车)搭载上述人员前往赌博窝点。到达现场后,徐某某先向参赌人员表明是X县公安局民警的身份,然后叫曾某某、黄某某等人控制好参赌人员,并收缴了参赌人员赌资共计12000元。

后徐某某等人以参赌人员赌的较小为由,宣称赌资收缴,不予处理,并将参赌人员就地遣散。后徐某某带领曾某某、黄某某等人携带收缴的赌资离开了现场。在返回途中,徐某某擅自决定将扣押的赌资私分,其中黄某某、曾某某各分得现金4000元。

 

某法院经审理,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安人员在未按规定请示批准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擅自查处赌博并私分收缴的赌资的行为的定性。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徐某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未向单位领导请示、汇报和批准的情况下,滥用职权,伙同被告人曾某某、黄某某利用人民警察身份,擅自去查处赌博并私分收缴的赌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公职人员应为人民服务为本,廉洁奉公,秉公行事。假公济私,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