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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假保单遇上真事故,不赔!

2021-02-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8月的一天,杨某与臧某驾驶汽车相向行驶,杨某操作失误,造成两车相撞,臧某在事故中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想起自己在某保险公司为事故车辆购买有商业三者险,于是找到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在核对保单时,却怎么也查不到投保记录。

后经调查发现,2019年3月,杨某准备给车辆购买商业三者险,听说邻居程某在保险公司上班,遂向程某咨询购买保险事宜。程某早就不在保险公司上班了,但一时贪心,谎称自己是保险业务员,可以优惠费率办理保险,杨某信以为真。程某收取杨某“保险费”后,仿照保险公司保险单样式,伪造了保险单交给杨某。

因保险单系伪造,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程某的行为是表见代理,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成立表见代理的一个关键要件是: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这种“事实”或者“理由”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者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产生,而非相对人的主观臆断。

 

本案中,保险单是程某伪造的,并非来源于保险公司;杨某听说程某在保险公司上班,其“投保时”对程某身份的认识完全属于主观臆断。故本案不存在可以使杨某相信程某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程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骗的问题,杨某可另行追究程某的法律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使得保险从业人员流动大,投保人通过保险业务员投保后,要及时去保险公司或者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查验保单状态,有问题可以及早发现,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