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2-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自2015年始,臧某向秦某租用某商铺,经营日用百货并零售烟草。后雇佣周某帮忙销售和运送货物。
2016年1月12日,公安人员在将周某抓获归案,现场缴获臧某指使周某从S市运回G市的卷烟800条(经认定均为真品香烟)。G市烟草专卖局认定上述烟草为无标志外国卷烟,按走私烟处理,其价值人民币104976元。公安机关随后在涉案商铺将臧某抓获归案,现场缴获卷烟397条44罐99盒(经检验,其中328条44罐属真品卷烟,35条99盒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34条无标志)。G市烟草专卖局出具说明,认定上述烟草中,无标志外国卷烟或专供出口卷烟共362条44罐,按走私烟处理,其价格合计52351. 84元;假烟35条99盒,价格合计8005.30元。
另查明,以涉案地址G市XX号为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G市XX店”于2014年10月2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者为秦某。该个体工商户作为经营主体,于2015年3月4日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场所就是上述涉案地址。
某法院经审理,臧某无罪。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臧某是否属于无证售烟。经查,涉案商铺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证是由涉案商铺业主秦某申领的,案发前一直由臧某使用,零售香烟的地点就是许可证核准经营的地址。臧某在日常经营时,其档口有烟草部门的监管人员经常上门检查、普法,并未被认定为非法经营。
首先,秦某作为申请者和负责人,不是唯一可以使用本证的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执业医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不同,并不带有强烈的人身专属属性。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颁证标准来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相应资金、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等。涉案的商铺有经营资金、有固定场所、有合理布局,已经过烟草部门核实许可。
其次,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故零售外国卷烟,只需要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证即可。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人,可以从正规途径进购并销售外国卷烟,如从非正规渠道进购了专供出口卷烟、无标志外国卷烟等,属于不规范经营行为,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瀛台律师提醒】
基于刑法的谦抑原则,即便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也不能理所当然的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