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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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杜某和陈某于2015年经他人介绍认识,2016年,由于二人的父母希望二人能早日结婚冲喜,故二人按照当地风俗订婚,且杜某给付了陈某五万元彩礼。但订婚之后,杜某和陈某并未共同生活。二人于半年后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之后,杜某又给付给陈某五万元彩礼,虽然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仍然未同居。又过了一段时间,杜某和陈某因性格不合的原因分手,于是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陈某返还彩礼十万元。后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感情基础薄弱,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故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杜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二人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故对杜某要求陈某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并结合本案相关事实,最终判令陈某酌情返还八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杜某和陈某虽进行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法院对杜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且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故法院对杜某要求陈某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和自己不合适,应当及时止损,而不应当将错就错,以免未来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