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2-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程某经与王某事先电话约定,两次在S市某国际酒店内,每次均以人民币(币种下同)10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贩卖给王某。2017年3月10日,程某与王某电话联系,约定以9000元的价格将10小包毒品氯胺酮贩卖给王某,并约在X市某高速马巷收费站出口交易。次日0时许,程某携带10小包毒品自S市打车至上述交易地点,见公安机关抓捕,遂欲逃离,并把携带的毒品丢弃在路边的草丛中。公安机关即时抓获程某,并在程某周边现场查获其丢弃的1个红色塑料袋包裹的10小包白色粉末,从程某身上缴获作案工具苹果7手机一部。
经依法鉴定,现场查获的10小包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共计43.3克。经现场检测,程某的尿样氯胺酮定性检测结果为阳性。程某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程某在携带毒品到达交易现场,实施交易行为时被当场抓获的,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
贩卖毒品罪在犯罪形态上系行为犯。经查,2017年3月10日王某向其提出购买毒品时,程某已持有毒品待售。在案证据证实,程某和买家事先商定毒品交易细节,就毒品数量、价格达成了合意,在携带毒品到达交易现场,实施交易行为时被当场抓获,其已经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贩卖毒品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瀛台律师提醒】
贩卖者和买家事先商定毒品交易细节,就毒品数量、价格达成合意,在携带毒品到达交易现场,实施交易行为时被当场抓获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