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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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11月,贺某在李某经营的运动服饰网店内下单了一件运动服,实付一千元,在网页中显示该运动服将会在三十日内发货,且承诺若该商品降价则退还差价,若商品涨价仍然发货。但贺某在下单之后,该商家李某却以缺货为由一直未发货。此时贺某发现,该网店内的运动服价格已调整为三千元且存有库存。贺某询问客服,但商家仍然表示缺货,无法发货。于是贺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李某退还货款并赔偿购买金额的三倍。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贺某在购买了商品后,商家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发货,而在对产品进行涨价后向贺某声称无货,故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已经构成欺诈,故法院对贺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李某在网络平台经营的网店,贺某作为消费者在李某的网店内购买商品,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而李某未按约发货,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在买卖过程中,店家李某在网店中承诺30天内发货,且若涨价仍然发货,故李某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应当按照李某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瀛台律师提醒】
买卖合同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而不应当存在欺诈的行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