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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拒绝戴口罩且殴打司机?一女子获刑!

2021-02-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3月,由于疫情的原因,吴某离开了原来的公司,开始重新寻找工作。某日,吴某搭乘当地某公交车,欲前往人才市场。由于吴某找工作屡次失利,心情烦躁,故在落座后将口罩摘下。此时,公交车驾驶员庄某通过后视镜发现吴某摘下口罩的行为,劝说吴某将口罩戴好,但吴某心情暴躁,因司机的劝说产生了刺激,突然从座位上站了起来,行走至驾驶员庄某身边进行辱骂,还拿起放在一旁的水壶向庄某砸去。庄某见此情景,将车辆靠边,进行了报警。但庄某报警后吴丝毫没有收敛,仍然在现场一直不停辱骂并试图打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吴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未戴口罩,经司机劝说后不加改正,对司机实施了辱骂甚至试图打击,其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机安全驾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吴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公交车上殴打司机的行为,侵害的不仅是司机的人身安全,还严重妨碍了道路安全驾驶,可能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