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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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周某和吴某自由恋爱,后于2013年步入婚姻殿堂,次年诞下一子,取名为小周。但吴某在生下小周后,身体总是感到不适,经常出现手脚无力的现象,但二人认为这时生育后的正常现象,没有予以高度重视。不久之后,吴某再次意外怀孕,身体状况每况愈下,于是吴某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后吴某被诊断患有肌肉萎缩,并被残联认定为肌体四级残疾。在吴某住院后,周某对吴某就不闻不问,甚至不支付任何费用,与吴某断绝联系。无奈的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承担抚养义务,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和周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内患病,周某对其不加理睬,甚至不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而周某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故法院判决周某在婚内每月支付给吴某一千五百元抚养费。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吴某在生育后患病,而作为丈夫的周某却不闻不问,断绝联系,故无法自行负担生活及后续治疗费用的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周某具有抚养能力,而不履行抚养义务,故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双方要承担抚养责任,婚姻关系才能更好地得以维系,而不是“大难临头各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