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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出售盗版光碟?定罪侵犯著作权罪!

2021-02-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吴某在某县经营一家录音制品店,其在店内非法出售盗版光碟。2016年,警方接到群众的举报,至吴某经营的录音制品店内进行检查,发现了吴某在其店内非法出售盗版光碟。公安机关在吴某的店面进行搜查,当场扣押了九百余张盗版光碟,其中还包含淫秽违禁出版物。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在五百张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判决吴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将扣押在案的盗版出版物及淫秽录音录像光盘共计九百余张,依法予以没收。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本案中,吴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在经营的录音制品店内出售盗版光碟,其中还包含淫秽违禁出版物。吴某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在五百张以上,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生财有道,切勿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