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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明明在侵权,却以“避风港”规则免责?

2021-02-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A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X快报》无锡地区新闻的著作权。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量使用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6篇新闻作品,超出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侵害了其著作权,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
  被告B公司辩称:(1)涉案文章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保护;(2)涉案6篇被控侵权作品中,2篇是用户上传,其余4篇系B公司从其他合作方获得授权而链接,依据“避风港”规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某法院经审理支持了A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涉案6篇文章文字表达中不仅包含单纯事实情况,还含有以文艺创作手法创作的新闻评论,该表达属于作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并非时事新闻。

对于被控侵权作品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不认定为侵权;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其中2篇,B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也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明知或应知涉案作品侵权,故在B公司及时删除涉案作品的情况下,其不构成侵权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其余4篇文章,B公司不能证明其确实仅提供链接服务,也无证据证明用户阅读涉案作品时存在跳转或链接到第三方网站的情形,故不能认定其仅提供链接服务,因此其侵害了该4篇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然而即使B公司确实仅提供链接服务,其也不能完全免责。B公司与第三方网站签订的设链协议中要求第三方网站对可设链的内容拥有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要求网站提供此类合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涉权利人的清单列表,而仅在合同中要求网站承担知识产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应认定B公司未尽到相应审查义务。故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应知,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将其作品上传至互联网,上传者的行为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而对被上传作品设链或保持链接的行为,则为这种未经许可的传播提供了便利。如果设链者对此明知或应知,其设链行为属于间接侵权。互联网平台以避风港规则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仅进行设链行为;二是对链接对象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主观上不存在对被控侵权作品的明知或应知。互联网平台仅要求合作方提供知识产权权利瑕疵担保,不能认定为尽到了必要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