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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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6月下旬,程某欲租用某单位的林地做堆场使用。某场社同意后,程某负责清理该地块杂草以便丈量租赁面积。后程某与蔡某约定共同参股经营该地块,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取得某场社同意的情况下,2017年6月25日,蔡某雇请人员砍伐上述地块的荔枝树,被某场社村民制止,未再继续砍伐。次日,上述人员欲到该地块搬运被砍伐的林木时,被村民制止并报警。经鉴定,被砍伐荔枝树24株,立木蓄积量2.78立方米,损失价值人民币22400元。
后蔡某、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某单位某场社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某单位的谅解。
某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处:蔡某、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瀛台律师论法】
蔡某、程某故意毁坏单位财物,损失价值22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蔡某、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某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承诺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蔡某、程某减轻处罚。鉴于蔡某、程某具有悔罪表现,已经赔偿某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蔡某、程某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对其住所地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蔡某、程某适用缓刑。
【瀛台律师提醒】
以非法占地为目的,故意砍伐、毁坏他人林木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