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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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李某毕业后待业在家,因其没有足够生活费,选择了潜入他人小区,盗走他人家中的财物。2018年8月的某日,李某将被害人黄某的房门撬开,将家中的手机盗走,销赃后获利五百元,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然而,在警方调查过程中,李某交代了另外一起盗窃案。其于2017年4月,曾经盗窃某社区办公室抽屉内的五千元现金,并在盗窃后将赃款挥霍。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但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某社区办公室内盗窃现金五千元,且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但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幸福要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眼红他人的钱财,盗窃他人财物,可能涉嫌犯罪,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