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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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某天下午,汪某经好友介绍,以5900元每顿的价格向郑某所经营的公司出售甲苯5顿多,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汪某明知物流公司司机张某驾驶普通货车,却向其隐瞒所运输的物品为危险化学品,导致张某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危及公共安全行为。张某驾驶装载5顿甲苯的普通货车行驶到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汪某向郑某公司出售的甲苯,属于危险化学品。案发后,汪某主动投案。经审理认为,汪某从事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业务,此次销售的甲苯,已超过经营范围,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汪某的行为虽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受到处罚。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案中,汪某虽主动投案,但在审讯中拒不供认自己的罪行,为其辩解。另外,也向司机隐瞒运输货品事实,未开车但触犯法律,故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货车司机运输货物时,应提高警惕,引起注意,切勿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