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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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9月凌晨,苏某在深圳市某区湖边遛弯时,正好碰到下班回家的侯某的妻子,对其进行调戏。第二天,侯某得知后,打了苏某几耳光。苏某被打后找来了朋友赵某过来帮忙,意图报复侯某夫妻。第三天,苏某和朋友来到湖边,对侯某夫妻进行殴打。被打后,侯某回家取了西瓜刀将在场的人乱砍一通,而苏某的朋友赵某随围观人群逃散。侯某扔持刀追赶,并在追击过程中砍伤赵某左手。随后,围观人立即报警,侯某当场被抓获。经鉴定,赵某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二级。经法院审理认为,侯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并赔偿赵某和苏某各项损失共2万4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苏某因被侯某打了耳光,聚众对侯某实施殴打,导致轻伤二级。虽苏某的行为有明显过错,但综合案子的起因、经过。侯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切勿因一时冲动做出过激行为,造成他人损伤,必定会接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