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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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刘某毕业后到了家国企工作,因受领导赏识,可以分得一套单位福利房。某天中午在楼下吃饭,遇到了王某,两人一见钟情,没过多久,开始谈婚论嫁。刘某见准婆婆陈某时,称只要福利房下来就与王某结婚,陈某听到开始筹资房款。为了讨好陈某换心,刘某称新房可以写陈某的名字。没过几天,陈某将身份证复印件和证件照等都交给了刘某,按照刘某的要求,向其转了76万元。半年后,刘某又称还要交10万元的尾款,否则房子买不了。王某得知后,将自己车卖掉,将钱转给刘某。事后,刘某很少与王某联系,也找各种理由推脱见面。一年后,刘某称新房已经下来了,委托了同事将钥匙交给陈某。当陈某要去看新房时,刘某不告知地址,随后陈某得知自己被骗,然后报了警。经查,刘某并没有分得福利房,且将骗取的钱财用于还高利贷及日常消费,无能力偿还陈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1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刘某因还高利贷急需财物,利用单位福利房骗取准婆婆购买新房房款,数额巨大,并无力偿还,应依法严惩,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购买新房可以通过正当渠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事务,切勿因托关系、走后门,造成无可弥补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