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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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6月,某公司与职工马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某公司名下的工程包给职工马某修建。其后,马某请来同村老丁前来帮忙,因老丁从事过该工作,较熟悉。在工作中,老丁因操作水磨机时,不慎伤及左手小指,随后送医急救。出院后,老丁请求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以不具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半年后,老丁便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但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老丁不服,向当地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认为,老丁除去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等合理时间,申请认定工伤超过了期限,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老丁出院半年后,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扣除老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等所花费时间,其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已超法定期限。
【瀛台律师提醒】
工伤认定是职工获得相应赔偿的先决条件,当我们在受到伤害后,应尽快提交工伤申请,避免因潮期限,无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