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瀛台律所:顾客朋友圈嘲讽海鲜店,被判侵权!

2021-02-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近日,许某到当地的海鲜店买海鲜,店内服务员陪同许某选购,并按照许某要求进行打包、称量。许某买的海鲜都未经过送氧保鲜处理,随后又返回店里,以海鲜不新鲜为由,要求退换。该海鲜店向许某退还了钱,并道歉。许某回到家,将此事告知了丈夫唐某。下午,唐某在朋友圈发了首诗,讽刺该海鲜店,而且配图用的是海鲜店的外观照片。海鲜店老板知道后,就报了警,公安机关要求唐某立即删除朋友圈的动态,消除影响。当晚,唐某就删除该动态。海鲜店认为,唐某发布的不实信息到朋友圈,影响了该海鲜店的社会评价,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唐某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关损失费用。经法院审理认为,许某买的海鲜确实要充氧,否则存活时间不长,中间海鲜店服务员并没有进行调换,海鲜买时是新鲜的。而唐某在朋友圈编写诗词并用该店外观图的行为损害了公众对海鲜店的信赖,降低产品和服务的社会评价,已构成侵权。判处唐某在朋友圈澄清事实、表达歉意,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费用3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本案中,唐某在朋友圈发布海鲜店不实信息,以维权之名侵权海鲜店名誉,海鲜店在权利受损后,通过警方求助、诉讼维权,取得有效成果。

 

【瀛台律师提醒】

现在属于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在网络发出自己心声。而微信作为一种网络社交平台,传播速度快,威力大,发言要谨言慎行,切勿越过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