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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私自在法院录音?罚款且拘留!

2021-02-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Z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冉某诉时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和时某诉冉某、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案,在Z县人民法院对冉某诉时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XXXX)XX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后,时某针对两案多次到Z县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进行纠缠。在Z县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审判人员对时某进行询问时,时某多次进行私自录音。并将80岁的案外人王某遗于法庭。

Z县人民法院对时某罚款1000元、拘留十五日。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庭审活动的范围包括开庭审理和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询问、听证、证据交换等诉讼活动,本案中,时某多次到Z县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进行哄闹、滞留,并将年迈案外人王某遗于法庭,导致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并在Z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时某进行询问时,时某未经准许,私自录音,违反了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司法惩罚。

瀛台律师提醒

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开庭审理、询问、听证等庭审活动中私自录音录像的,属于违反法庭规则和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