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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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09年,贺某、谢某和孙某三人大学毕业,毕业后的三人计划共同经营一家公司,闯出一番事业。于是,贺某筹集了十万元,以现金入股的方式加入了该公司,然而好景不长,由于三人性格上不合,在生意策略上产生了矛盾,故贺某计划退出公司。经协商,三人约定贺某放弃分红,谢某退还贺某股金十万元,于是,谢某向贺某出具了欠条,约定了退款日期以及逾期退款的违约金。然而到期之后,谢某并未按照约定退款,于是贺某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谢某返还贺某退股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贺某以现金入股的方式加入了公司,但由于生意策略上的问题,贺某选择退股。经协商,谢某向贺某出具了欠条,该欠条是基于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谢某应按约定返还贺某退股金。但谢某未按时返还,其行为构成违约,故谢某应当将10万元股金返还贺某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做生意应当以诚信为本,即使是和好朋友做生意,也需要采取协议的方式留下证据,以免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