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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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顾某一家于2019年初到云南旅游,租住在一所民宿里,共有三层楼,且一楼到三楼未安装扶手和栏杆。第一天,因为高兴顾某和家人喝了许多酒,酒后不慎从楼上跌下,立即送医抢救,因颅内出血于3日后死亡。顾某家人认为,由于房东李某的房屋未安装楼梯扶手,存在安全隐患,导致顾某的死亡,产生的损失应由房东李某支付,便将房东起诉至法院。而房东李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整个房屋设计合理,可以安全通行,不存在安全隐患。顾某的摔倒因醉酒导致。经法院审理认为,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租房楼梯的状况,还在醉酒后自行上楼,应承担大部分责任。房东李某的房屋用于出租,未安装楼梯扶手,对于酒后顾某而言危险性极大,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处房东李某赔偿顾某4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方法》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本案中,顾某明知租住的房屋未安装楼梯扶手,醉酒后还自行上楼,导致身亡,与房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房东出租自建房屋时,是负有安全保障和安全管理义务的。在出租前,一定要考虑房屋是否安全,这必定事关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