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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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云南省的高某与妻子因心脏病住院,一周后,出院便回到了自己原居住小区,小区内不文明养犬现象很多。某天晚上,高某与妻子早早休息,听到犬吠声,严重影响到休息,怀恨在心。随后,高某于2019年6月、8月及2020年3月,分3次用其从菜市场购买的“速效灭鼠王”掺拌在吃剩的骨头里,投放在小区的广场上,导致18户家中的宠物犬中毒身亡。案发后,高某赔偿了18户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并取得谅解。经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为小区内的宠物狗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条件,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高某为泄私愤,多次将含有剧毒化学品掺拌到剩下的骨头里,且投放在小区广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高某并无伤人之意,只想毒杀小区的宠物狗,但小区内也有小孩或其他小动物,可能发生误食,给让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带来重大威胁,故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养宠物的应当管理好自己宠物,出门要做好牵引、及时清理粪便,切勿给他人带来影响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