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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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八岁时,随母改嫁,亲生父亲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去世,留下母亲与他相依为命。继父无子女,为人心善,对张某视如己出。母亲与继父婚后并未生育。十年间,继父和母亲共同将张某抚养成人。在母亲与继父的操办下,张某成家立业,独立生活。不久后,张某的母亲因病去世,留下体弱多病的继父,生活无法自理。料理完母亲事后,张某与继父断绝来往。继父多次请求张某为其养老送终,均被张某为由拒绝。继父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承担赡养义务。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继父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判决张某应向继父承担赡养义务。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案中,张某母亲和继父结婚时,张某才8岁,之后就跟随母亲与继父生活,并由其二人共同抚养长大。所以,张某与继父形成了继父子关系,继父也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现继父无人照料,应由张某承担赡养义务。
【瀛台律师提醒】
虽继父母与子女之间并非血缘关系,但继父母对子女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因此,子女也应尽到感恩尽孝义务,这既是法律明文规定,也是道德人伦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