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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父亲留下先后两个遗嘱,姐妹反目?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周某与齐某相识相恋,抚养一对双胞胎姐妹长大成人,双胞胎姐妹的感情很好,但是姐姐周大的事业有成,而妹妹周小妹则创业失败,后嫁人成为一名全职主妇。2015年,周某被诊断出患有癌症,绝望的周某认为应当好好安排自己的后事,故前往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在遗嘱中明确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妹妹周小妹,而将自己的店面留给姐姐周大。然而随着周某的病情愈发严重,周某体会到了生命的无奈,故于2017年留下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留给妹妹周小妹,希望周小妹能有自己的事业。留下自书遗嘱一个月后,周某便撒手人寰。然而继承开始后,姐姐对妹妹拿出的那份自书遗嘱提出质疑,后将妹妹诉至法庭,提出该份自书遗嘱无效,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周大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律师认为,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案中,周某留下了两份遗嘱,我国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主,但自书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故虽然周某自书遗嘱的时间较为靠后,但其先前订立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
【瀛台律师提醒】
若遗嘱人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应当至原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值得注意的是,若前一份遗嘱属于公证遗嘱,那么之后订立的自书不得撤销、变更先前的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