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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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5月至7月,在北京某区多条路段上,程某多次使用工具破坏正在使用中的配电箱,盗卖配电箱内的设备,造成该路段短路,路灯无法正常使用,影响过路车辆的通行安全。其后,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很快将程某抓获。据供述,程某于两年前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9年3月刑满释放。然后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开启了重操旧业,将取出的配件放到某区旧货市场进行出售。事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程某破坏处于运行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程某因曾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因没工作,没经济来源,开始重操旧业,将配电箱设备取出到市场卖钱。事后每过一周,就会执行该行为。该行为属于违法,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程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应珍惜现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切勿害人害已,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