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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超前消费不可取,恶意透支信用卡是犯罪!

2021-02-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于20145月至20157月期间,先后在三家银行申领多张信用卡进行消费使用,恶意透支银行资金共计二十万元。经几家银行多次催收,张某都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甚至为了逃避还款,逃至外地进行躲避。20178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张某的家属代其归还了张某的欠款,并取得了银行的谅解。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归还了欠款且取得了银行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金额,数额较大,经过多家发卡银行催收。被告人江某以仍不归还,甚至逃往外地躲避还款,故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信用卡作为一种支付手段,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且勿将此作为一个犯罪的手段,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