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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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6月22日,陆某与朋友聚餐回家,刚要躺床休息,便被电话叫下去挪车。因为小区车位有限,陆某只能停在路边,等有车位了便再挪到车位。接到电话未多思考,就下去挪车。但是,意外发生了,向西行驶十几米后,与对面而来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陆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0.4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当地法院审理认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沈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沈某与朋友聚餐喝了酒,回家后又被叫下挪车,喝了酒驾驶车辆属于醉酒驾驶,是违法行为。虽驾驶车辆时间较短,但也属于驾驶。故在小区或停车场酒后挪车行为在刑法上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了危险驾驶罪。
【瀛台律师提醒】
要时刻警醒自己“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拒绝酒驾是每位车主应遵守的义务。只要是酒驾,必定受到法律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