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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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年前,刚毕业的吕某担任某地物业管理公司财务,负责公司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预留印鉴及保险箱钥匙等工作,日常账目也有吕某登记。经常经手大额资金逐渐让吕某迷失自我。工作期间,吕某陆续以提取现金不入账、付出转账支票不入账为由,侵吞公司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几年后,吕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要败露,就辞职,再也联系不到。经对吕某管理的账目审查后,发现曾有100万元的款项通过转账支票被划走,但公司并未有该支票的申领单,支票上的字迹确实是吕某的。另外,还有数百万的款型被提现。公司怀疑吕某卷款潜逃,立即报警。经法院审理认为,吕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位已有,累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2个月,并将其退赔违法所得钱款。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本案中,吕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务非法占为已有,随后更名改姓潜逃15年,终落网。鉴于吕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将赃款退缴,法院将对吕某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将公司钱款非法占位已有,属于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切勿因贪财走向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