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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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孔某于2020年7月某日下午,在北京市某区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实名银行卡,然后通过邮寄方式出售给让人。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还实施该行为,随后被举报,经查,孔某邮寄的这张银行卡确实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涉及总额为21万元。当地法院审理认为,孔某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孔某利用自己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对方却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法院将依法应予惩处,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广大市民切勿因不法利益诱惑他人出售自己银行卡,以免个人信息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另外,若接到银行转账电话,必要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切勿轻易相信对方,造成自身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