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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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3月,郭某到北京市某区一所超市购物,在收银台结账时,因未正确戴口罩,让后面等待结账的李某好心提醒,引起郭某的不满。随后,双方发生争吵,郭某用右手猛推李某左肩,并用右脚勾绊其脚部,导致李某仰面倒地不起,另外郭某还将上前劝阻的两名超市员工打伤。李某立即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家属将郭某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为正确佩戴口罩,被提醒后心生不满,将其提醒人及劝阻人员打伤,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被判郭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郭某因在公共场所未正确佩戴口罩被提醒后心生不满,即采用猛推、购绊的方式将李某摔伤,导致其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又殴打前来劝阻人员,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罪行严重,将依法应予惩处。将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疫情期间要以身作则,支持并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勿在其期间做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