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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夫妻因售房款的处置问题,被起诉离婚!

2021-02-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小夏与老周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3月登记结婚,夫妻二人年轻相差21岁,属于典型的”老夫少妻“。2013年7月,50多岁的老周喜得儿子。婚后生活中,经常因生活习惯不一致发生争吵。2018年老周以565万元出售房屋,将售房款用于购买新房,并给了50万元购房定金。但后来老周将其中的380万元给了弟弟用于投资,小夏后来才知为了给弟弟投资才卖房的。后来,夫妻二人因对售房款的处置和老周的生活恶习等问题产生矛盾,2018年年底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儿子跟随小夏生活,现小夏要求与老周离婚,一次性向其支付儿子抚养费40.5万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老周表示同意离婚,但庭审结束后提交了《不同意离婚声明》表示之前赌气才同意,现在不同意离婚。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二人因众多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小夏要求离婚,老周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虽庭审后补充意见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夫妻感情措施,也为采取实际行动,故准许离婚;儿子由小夏抚养,结合老周的负担能力,每月应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18周岁时止),可探视儿子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小夏向法院起诉离婚,与丈夫老周因对售房款的处置及老周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恶习,且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间的温情已不复存在,无法和好的可能,经调解无效,进而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瀛台律师提醒】

夫妻之间许下的承诺理应遵守,若缘分已尽,无法携手相伴,学会华丽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