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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两起交通肇事致同一被害人死亡,谁来担责?

2021-02-0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4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汪某酒后驾驶皖FM8XXX号小型轿车,沿S县X022线由南向北行驶与被害人魏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魏某受伤后倒在路面和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汪某未停车施救也未报警,即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约2分钟后,周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发现倒在路面的魏某,即转向避让,在避让过程中致其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左后轮辗轧过魏某身体后发生侧翻。后经医生现场确认魏某死亡。

经鉴定,魏某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是致死的主要原因,躯体严重的毁损性辗轧伤,是致其死亡的辅助作用。经鉴定,周某驾驶的皖0606XXX号变型拖拉机在制动拖痕起点处速度约为54~58km/h。案发路段限速30km/h。

 

周某到案后,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周某亲属代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并取得谅解。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中,共发生两次事故导致魏某死亡。第一次事故中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因逃逸致被害人被后续车辆辗轧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周某超速驾车行经事故路段,疏于观察,操作失误等交通违法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被其驾驶的车辆辗轧,其行为是发生第二次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应当认定其负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汪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遗留事故现场未予救助,且案发时间为夜间,有足以影响其他车辆驾驶人视线的客观环境,其逃逸行为也是引起后续被害人被车辆碾轧的原因,应当承担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经综合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先后两起交通肇事致同一被害人死亡的,人民法院需对每一起交通肇事损害结果的发生情况进行评价。应根据事故发生的介入、参与程度等加以纠正,对每起肇事行为进行内部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