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2-0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刚刚加入工作,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100万元,此后,张某多次使用该卡进行取现和消费,但由于张某提前消费过度,其无法偿还该卡透支额,且已经逾期五期以上,拖欠本金9万余元,利息、滞纳金、消费手续费1万余元。银行对张某进行了多次催收,但张某仍不履行清偿责任,于是银行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张某归还本息及违约金。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和张某并未对违约金的收取进行明确的约定,银行虽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了公示,但该内容对张某并无约束力,故依法对银行要求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本案中,张某拖欠银行的本金、利息、滞纳金及消费手续费等,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返还,但是对于是否收取违约金的问题,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违约金的收取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故法院依法驳回银行该项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超前消费需要谨慎,且勿在自己的消费能力范围之外进行过度的消费,以免将来无法负担此刻的享受!财富要靠自己的双手来创造,而不能贪图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