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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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3月11日,程某驾驶摩托车在B市步行街中段公园派出所附近,趁耿某某不备夺走其手提包一个,被与耿某某同行的王某追上。民警王某抓住程某所骑摩托车尾部,将程某连人带车拽倒在地,王某也摔倒在地。二人爬起后相互对打,程某为抗拒抓捕拳击王某,后弃包逃走。被抢包内有现金17000元、三部苹果手机及购物卡等物品。经鉴定,三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037元;在追赶抓捕程某的过程中、造成王某头、臂、膝等多处挫伤、擦伤等,构成轻微伤。
某法院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程某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程某实施抢夺犯罪之后,王某追赶并将其拽倒在地的行为属抓捕制止犯罪的正当行为,程某爬起后与王某的对打及攻击王某的行为属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转化的抢劫罪。程某有多次抢夺犯罪前科,程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而程某弃包而逃,系因王某积极追赶抓捕这一属于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迫,并非其主动放弃犯罪,依法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可从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转化型抢劫案件中,在他人追赶、抓捕、制止犯罪过程中,使用拳击等方式主动攻击他人,进行对抗的,应认定构成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暴力程度达到轻微伤以上,仅是前提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尚未构成犯罪的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是对认定转化型抢劫的弥补性规定。而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是对以摆脱方式逃脱抓捕的特殊规定。对前提行为已达“数额较大”,且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一般转化型抢劫犯罪中,暴力程度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转化型抢劫是法律拟制的转化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转化为抢劫。但前提行为转化为抢劫犯罪之后,仍应适用或劫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一般抢劫犯罪既未遂认定标准,区分不同的犯罪形态。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应认定为抢劫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