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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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案件发生于2020年8月,被告人刑某在北京市某区超市购物时,利用自助收银台无人看守时,采取将选购的部分商品不付款的方式盗窃白酒、熟食等。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并报警,当场查获。根据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刑某在7月份至8月初之间,先后5次在该超市盗窃日常用品。经评估,刑某这6次被盗商品的价格共计557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超市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超市财物,无论商品价格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刑某在超市付款时,因无人收银台无人看守,想占取便宜,先后5次盗窃商品,不料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结果因贪图小利盗窃商品被拘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切勿因贪图小利盗取商品,最后将面临刑罚处罚。另外,切勿对生活中的小偷行为不以为然,各大超市对自助结账都应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并制止,减少损失,避免惯犯重复盗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