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2-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H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6日,温某伙同“小徕叽”(身份不明)在H县板市乡卫生院内盗窃被害人万长生的一台豪爵摩托车,温某负责望风。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520元。2017年6月2日上午,温某又盗窃一台台铃电动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720元。以上,被告人温某单独或者共同盗窃二次,被盗车辆总价值6240元。2018年5月21日,温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温某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24日被H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同年12月27日被H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1月24日被A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2月1日被H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28日被B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
本次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两次犯罪事实分别是2016年被H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之前所犯之漏罪、2017年被B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之前所犯之漏罪。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温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经查,本案中温某两次犯罪,第一次是在2015年10月16日,该次犯罪是2016年2月1日被H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之前所犯之漏罪;第二次是在2017年6月2日,是2017年8月28日被B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之前所犯之漏罪。就两次犯罪事实而言,温某第二次犯罪属于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所犯之罪,但本次所犯罪行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构成累犯,但被告人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由于本次起诉的犯罪事实均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的漏罪,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并罚条件,不能“先并后减”,而应将两次漏罪单独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被告人多次犯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在第二次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之前各自漏罪,此情形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数罪并罚条件,人民法院应将该两次漏罪单独定罪处理,不能先并后减。两次漏罪系同种数罪,应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