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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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5年6月,黄某驾驶其所有的小轿车行驶在返乡途中,在经过某国道时,黄某驾驶的汽车和行人吴某发生碰撞,导致吴某当场被撞到,后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交警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和黄某进行协商,要求黄某进行相应赔偿,但二人未达成协议,故吴某将黄某及其车辆承保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二十万元,吴某返还黄某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共计九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黄某驾驶车辆,与行人吴某发生碰撞,导致吴某受伤,且该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发生后,黄某主动垫付了吴某的全部医疗费。故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且吴某应当返还黄某垫付的相应费用。
【瀛台律师提醒】
车祸猛于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切记安全第一,否则伤害的不仅是自己的健康,也危害了他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