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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丈夫出轨?法院调解审纠纷!

2021-02-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赵某和李某是一个单位的同事,两人在日常工作上互相帮助,积累了深厚的感情,发展恋爱关系。2013年7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一家三口过着幸福的日子。赵某为了给一家三口更好的生活条件,选择了换一份工作,然而随着赵某的工作越来越忙碌,其经常需要陪领导在外出差,而赵某的领导是一位单身女性,其独立的个性吸引了赵某,其经常在下班后也和赵某聊天。后李某发现此事,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案情,耐心组织调解,提出二人感情深厚,且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情况,审慎考虑离婚。后经法院调解,赵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李某也愿意给赵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撤回起诉。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赵某和李某在婚前感情深厚,婚姻基础较好,且在婚后育有一子。但赵某在和李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对其他女性抱有好感,于是李某起诉要求离婚。但二人感情并未破裂,遂经法院调解,二人重归于好,李某撤回起诉。

瀛台律师提醒】

夫妻生活难免存在磕磕碰碰,但是建立一个家庭实属不易,应当好好地珍惜维护,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关系。二人互相沟通,才能维系好婚姻的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