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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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8月,张某与朋友聚餐回家后,因房产问题与妻子争吵,说不过妻子拿起打火机扬言要炸楼。案发后,当地民警到达现场发现妻子李某站在门外,而张某手持打火机站在屋内,里面有很重的天然气味道,但并未点火。李某赶紧将打火机打掉,民警立刻开窗通风,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因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因醉酒后与妻子争吵,手持打火机扬言要炸楼,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罪行未遂且自首,综合全案证据,张某将从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广大群众在发生矛盾时应通过正当途径寻求合法方法解决,不可采取极端行为,“炸楼”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自身生命安全还受到伤害,此行为不可取,维权需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