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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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四川某县的林某于2016年3月购房办贷款,却被银行告知其有不良信用记录。此前,林某从未办理银行贷款,也无不良信用记录,随后到当地公安局报警立案。经调查得知,2011年6月,王某在银行贷款15万元,借期半年,由林某与另一人作担保。由于到期未还,该贷款为不良贷款,导致林某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经查证,因银行职员弄虚作假、严重失职,盗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为王某贷款提供担保。随后林某要求该行消除其不良担保时,银行却迟迟未予理睬,致使林某在任何银行均无法办理贷款。一气之下,将该银行起诉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身份证是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不能代表公民具有担保合同的真实意愿。该银行职员行为侵害了林某的合法权益,将依法消除林某的不良贷款担保记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相关规定,判决银行职员侵害了林某的合法权益,应限期消除林某在银行一同内的不良贷款担保记录,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本案中,银行职员因无证据证明林某在王某贷款中具有担保意愿,即无证据证明林某为王某在该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因此银行职员侵犯了林某的合法权益,应从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身份证作为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应当保护好,若身份证丢失或信息被他人冒用贷款,应第一时间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