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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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2年10月,某公司作为招标人,委托北京某产权交易所发布房屋租赁公告:某中心办公楼以整理打包方式进行公开招租,租期5年。某店铺店长于2011年3月提出《产权受让申请书》、《意向受让人承诺书》申请承租涉案房屋,按照公告要求交给北京某产权交易所保证金人民币28万元。后来,北京某产权交易所通知某店铺店长租赁资格,并于2011年9月份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在租赁房屋交付时,某店铺店长发现租赁房屋现状与招标出租的状况不符,原有20余台空调被承租方拆除,吊顶和消防管网也存在损坏程度。某店铺店长认为某公司不能按招标公告约定交付房屋,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引发纠纷被起诉。经法院审理某公司和北京某产权共同返还某店铺店长保证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某店铺店长与某公司、北京某产权交易所之间形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一方或者有过错一方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北京某产权交易所未谨慎注意义务,导致租赁房屋内装修及物品存在一定程度损坏及空调拆除等,有一定过错,尚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只对租赁合同未实现承诺,产生一定资金损失,双方均有责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中标后拒签合同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赔偿责任,必定要看清招标公告,及租赁房屋合同,切勿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