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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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茂名市某镇的一名村民蔡某,于2019年8月8日晚到其所在村的农田抓捕了一批野生青蛙。第二天,将上述青蛙拿到当地市场出售。当地民警对该市场进行巡查时,在蔡某的摊位上查获70只野生蛙类,1只野生黄苇鳽。经鉴定,被查获的野生动物中泽陆蛙、黄苇鳽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黄苇鳽还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中国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随后,蔡某被抓归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无视国法,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国虎纹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蔡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金人民币2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蔡某将捕获的野生青蛙拿到市场出售,其中有泽陆蛙、黄苇鳽、中国虎纹蛙等。而泽陆蛙、黄苇鳽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中国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认罪过程中蔡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这是古人用诗词为我们描绘的一幅美妙田园风光。现在一些不法分子看到有利可图,不惜一身试法,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最终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提醒大家,切勿猎捕、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