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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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刘某在某村有房屋一套,2015年7月,邓某与刘某签订合同,将该套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邓某。邓某在半年内付清了房屋的价款,后刘某进行了房屋的交付。2016年4月,该套房屋被当地政府纳入改造拆迁对象,后邓某获得了拆迁款项。得知此事的刘某将邓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且让邓某返还拆迁款项。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和邓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刘某的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邓某和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合同有效。且在合同签订半年内,邓某支付了房屋的价款,刘某交付了房屋,合同履行完毕,故刘某的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合法有效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不能轻易反悔,所以在合同签订时,应当仔细阅读条款,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下,进行合同的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