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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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刘某、张某某系同事关系,双方曾发生过性关系,后张某某于2012年4月13日生一子张某1,一直随张某某生活。刘某、张某某曾达成协议,约定由张某某抚养非婚生子张某1。后因张某1抚养费的问题,刘某、张某某双方发生矛盾,诉至某法院。
经某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书认为,刘某、张某某与张某1均有亲生血缘关系。张某某称其要求抚养张某1,抚养费由其另行主张。另查,刘某与现任妻子张某某已育有一子刘某某。庭审中,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医学证明、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协议书等附卷为证。某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刘某与张某某作为张某1的父亲和母亲,均有抚养儿子张某1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刘某已在抚养婚生子刘某某,且非婚生子张某1年幼,随张某某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张某1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刘某、张某某双方已达成协议,约定由张某某抚养张某1,故对于刘某要求抚养张某1的请求不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行司法实践中,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